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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解讀《民辦教育促進法》修改有關情況 - 中(zhōng)教未來

2016-11-10 09:59:09| 北京晚報

 昨天,第十二屆全國人大(dà)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關于修改〈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〉的決定》。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在解讀本次修法的相關問題時表示,民辦教育将實施分(fēn)類管理,現有民辦學校可以重新選擇是否營利性進行分(fēn)類管理登記,但是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,同時此次分(fēn)類管理登記不設過渡期。

 那麽,如何界定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?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,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,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于辦學;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,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《公司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。兩者的區别在于,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能否取得辦學收益、學校終止時能否分(fēn)配辦學結餘。

 對于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規定,該負責人表示現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均爲非營利性辦學。義務教育體(tǐ)現國家意志(zhì),是政府必須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國家強制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,這種性質決定了義務教育階段不能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。如果允許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,将影響義務教育政府責任的落實,影響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。

 修改決定再次重申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,進一(yī)步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(gōng)的工(gōng)資(zī)、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,鼓勵民辦學校按照規定爲教職工(gōng)辦理補充養老保險,明确民辦學校學生(shēng)享有與公辦學校學生(shēng)同等的助學貸款、獎助學金待遇。對于所有民辦學校,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、助學貸款、獎助學金和出租、轉讓閑置的國有資(zī)産、收費等措施予以扶持,同時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。

 據悉,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爲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,可依照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。選擇登記爲營利性民辦學校,應當進行财務清算,依法明确财産權屬,并繳納相關稅費,重新登記,繼續辦學。具體(tǐ)辦法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制定。

 教育部相關負責人還表示,此次分(fēn)類管理登記不設立過渡期,有利于各地依據法律,從實際出發解決相關問題,一(yī)校一(yī)策、穩妥處理。修改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不是要求現有民辦學校在此時間之前就進行選擇,而是要爲各地制定具體(tǐ)辦法留出較爲充分(fēn)的時間,保證分(fēn)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。(記者 張航)